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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店找人“刷单”35万元被没收

2017-11-14 10:01:04|

刚刚过去的“双十一”让网购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。对很多消费者来说,选择在哪个店购物很多时候是以货品销量和顾客评价为参考,由此也产生了职业“刷单”或职业“炒信”这一行业。日前,顺德区法院审理了一宗职业“炒信”案,一名淘宝卖家彭某将自己委托的“刷单”方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退还自己支付的“刷单”款。最终,法院判决彭某败诉,但被委托“刷单”一方也没有“落好”,剩余的35万元“刷单”款最终被裁定收归国家所有。

41万元找人“刷单”遭“违约”

彭某经营着电商平台的一家网店,为吸引顾客他委托方某找刷手“刷单”,并将刷单所需货款共计41万元转至方某指定支付宝账户,再由方某安排“刷手”在彭某网店中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。不过,彭某将41万元转给方某后,方某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刷单。

彭某说,2017年1月15日,双方签订还款协议,约定由被告方某分期向原告彭某退还上述款项,逾期则支付违约金。但协议签订后,方某仅支付了60000元,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。由于本案债务发生于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应为夫妻共同债务。因此,彭某起诉至顺德法院,要求方某及其妻子朱某(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者)退还原告淘宝刷单货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。

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:彭某委托方某雇请“刷手”为其经营的网店“刷单”,以达成提高其经营网店的销量、信誉等。因未达到约定刷单效果,双方就偿还刷单款项事宜签订《还款协议》一份……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、5月19日分别还款30000元,即目前尚有35万元未付。

法院:“刷单”扰乱网购市场秩序

经过审理,顺德法院认为,“刷单”并不产生真实的交易,而是原被告通过恶意串通,由原告承担有关费用,再由被告雇请刷手,购买原告经营网店的商品,以达到提高原告经营网店的销量或信誉的目的。在网购交易平台上,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向销量高、信誉好的商家购买商品,这样选择通过“刷单”等不诚信的经营手段虚假提高自己销量、信誉的商家则会因此受益,而恪守公平、诚信、自愿、守信等公开市场准则的商家则会因此受到市场无情挤压,反而没有了生存的空间。久而久之,必然会形成“劣币驱除良币”的互联网营销生态,严重扰乱了网购市场的公开竞争秩序。

法院还提到,“刷单”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“刷单”产生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,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“刷单”行为买单,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;同时,“刷单”制造了商家不真实的销量、信誉,必然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家销量、信誉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,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等的合理知情权。

判决:没收35万元归国家所有

顺德法院认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原告委托被告刷单,并向被告支付刷单货款,应属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第三人利益的行为,因此原、被告之间有关委托刷单的相关合同关系应为无效。原告依该所谓“合同”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应属不法给付。该不法给付,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司法权的救济。因此,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网店卖家的“刷单钱”要不回来了,那剩下的35万元岂不是由被委托“刷单”的一方侵占?顺德法院在判决中分析,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,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。原被告串通通过“刷单”获取不真实的商誉、销量,不但不应得到保护,还需受到惩罚,以阻吓同类意图萌生。因此,应施以收缴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惩罚措施。

最终,顺德法院在出具民事判决书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,还出具了民事制裁决定书,决定收缴被制裁人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35万元归国家所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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